对邪教组织概念的几点认识

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这一概念是由“两高”(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2017年1月25公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邪教组织的界定,与 1999年10月8日“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界定相比,只增加了“鼓吹”两个字。对于这一概念,我有一些粗浅的认识。

为什么增加“鼓吹”两个字

宗教中也存在神,不过佛教、道教也好,基督教、伊斯兰教也罢,其尊崇的神都是经过长期修炼的高僧大德或者在某一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如释迦牟尼佛、耶稣基督、穆罕默德等,在长期的传教过程中,逐渐被信徒神化成神,也就是说,宗教的创始人之所以成神,固然有神化和拔高的成分,但创始者本人还是有一定的功力和贡献,因而赢得了信徒的尊重。邪教组织多是冒用宗教组织的,是宗教的寄生虫,在国外,一些邪教组织也常常被成为新兴宗教或宗教异端。与宗教相比,邪教对首要分子的崇拜过程当然也存在神化和拔高的因素,但更多的毫无根据和事实依据的凭空鼓吹。如李洪志,其个人履历就是上学、当兵、参加工作,哪里进行过什么长期的修炼呢?又哪里有什么“搬运、定物、隐身、思维控制”四大功能呢?又如“女基督”杨向斌,就是一个精神有问题的智障女人,有什么资格和耶稣基督平起平坐呢?可见,邪教主之所以能够成神,不过是自我吹嘘和鼓吹以及信徒盲目崇拜和吹捧罢了,更多的是“吹”和“捧”出来的,不是肚子里有什么学问,更没有什么真本事,不值得信徒去捧他的臭脚,用马季相声的话说,就是这些跳梁小丑上嘴唇挨着天,下嘴唇接着地,吹牛都不要脸了。这是理解邪教组织概念的第一个关键点。

为什么将冒用气功列进去

我国在1999年10月8日“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邪教组织概念的界定之所以加上冒用气功的内容,是根据当时的特定条件做出的抉择,因此我国对界定邪教组织的界定就有个自己的特色。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当时在社会上出现了“气功热”,有不少有害气功冒用气功的名义在社会上行骗害人。如“法轮功”、“中功”、“华藏功”、“香功”等,其实气功在我国源远流长,如五禽戏、太极拳,五禽戏据说是华佗首创,模仿的是虎、鹿、熊、猿、鸟五种禽兽的动作,距今已有1900年的历史。而太极拳阴阳相济,动作舒展,内外兼修,少说也有500年的历史了。五禽戏也好,太极拳也罢,主要功能是健身,是真正意义上的修炼,而“法轮功”虽然鼓吹是史前文化,其实不过是李洪志拼凑“禅密功”和“九宫八卦圈”的一些动作,加上一些泰国舞蹈动作罢了,既没有历史,也谈不上首创,邪教主本人也没有系统地练过气功,连气功也算不上,不过是冒用气功的名义罢了。鉴于当时的形势,“两高”在司法解释中将冒用气功建立作为邪教组织建立的一项内容或表现形式是必要的。“法轮功”到现在也还声称是自己练功组织,但所作所为已与练功修炼没有多大关系,已经沦为一个反动政治组织;“华藏功”衍生出的“华藏宗门”后来也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邪教。可见,在我国,将冒用气功建立的邪教列入邪教组织概念之中是有现实意义的。

为什么将制造、散布迷信邪说列入

在我国,邪教的产生常常是与封建迷信联系在一起的。我国的邪教从东汉末年就已经产生,在魏晋南北朝时期,邪教就曾经化身弥勒佛下世蛊惑信徒,为害一方。“邪教”一词的出现,最早是在唐代,太史令傅奕向唐高祖李渊上了一份“废省佛僧表”,内称“胡佛邪教,退还天竺。”邪教组织泛滥成灾是在明清两代,明朝万历年间,刑部侍郎吕坤在《天下安危疏》中,将“邪说之民”列为影响国家安危的第三种人。在清顺治十三年谕令中出现“凡左道惑众”,“踵行邪教”,“加等治罪”的规定。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历史上民忧给出邪教的概念,但邪教一词和对邪教的惩处早就开始了,“邪教以神道惑人则天下乱矣”也早已形成了共识。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清淮教授在《中国历史上的邪教》一文中考证,明朝的“闻香教”教主王森就曾编造说,他曾救一个狐狸,“妖狐感恩,断尾相赠”,咬下自己的一段尾巴送给王森作报偿。狐狸尾巴有啥好处,原来狐尾有异香,王森根据狐狸尾巴创造一宗邪教,叫做“闻香教”。其实,狐狸有什么香气呀,不过是拿什么狐仙故事骗人罢了。在蒲松龄的小说《聊斋志异》中,修炼多年的狐狸成了精,成了妩媚的小狐仙,这只是作者的想象,真正的狐狸再狡猾也逃不过猎人的枪口的。又如中国历史上的一些邪教蛊惑信徒喝圣水、贴画符、念谶语,说什么用了这些就可以刀枪不入,其实不过是精神作用,自欺欺人,阿Q胜利法,一旦到了实用环节就是银样镴枪头,中看不中用,稀里糊涂就败下阵来。发源于晚晴的“一贯道”,以谋得金钱财物为出发,编造一套消灾祈福、追求来生富贵的邪说欺骗人,还编造出什么“五字真言”,散播什么"十八小子坐中原"之谶语。这种邪教中的封建迷信因素甚至一直延续到今天,如“法轮功”的“发正念”,有什么“九字真言”,鼓吹“发正念”默念“九字真言”,可以“法正乾坤,邪恶俱灭”。可见,在我国,邪教与封建迷信是一对孪生兄弟,二者狼狈为奸,沆瀣一气,抱团取暖,将制造、散布迷信邪说作为表现形式列入邪教概念是必要的。

中西方对于邪教组织概念的异同

在西方,对邪教概念的定义多是描述性的。精神病学家利夫顿在《邪教的形成》中,给出了邪教的三个特征,有一个颇具魅力的领导人,当最初可能维系教团的基本原则失去作用时,日益成为被膜拜的对象;采用了一个被称为强制性劝诱或“思想改造”的方式;领导人和占统治地位的小圈子对其成员经济的、性的及其他方面的剥削。这样一种描述性的界定无疑抓住了邪教的本质和要义,与我国对邪教组织的界定有者相似或相通之处,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点。一是邪教组织都有一个活着的教主,如“法轮功”教主李洪志、“全能神”教主赵维山、“门徒会”教主季三保等,只不过西方学者喜欢用一些中性的词语来表述,说是有一个颇具魅力、巧舌如簧的领导人。二是有一套完整的教义对信徒实施洗脑和精神控制,西方学者一般说是采取了被称为强制性的劝诱或“思想改造”的方式,如“法轮功”的《转法轮》、“全能神”的《话在肉身显现》、“门徒会”的《闪光的灵程》等。三是有着现实的危害,或者说主要是残害生命、骗人钱财、奸淫女性等,西方学者称是经济的、性的及其他方面的剥削。我国对邪教组织概念的定义也涵盖了这三点,因此是比较恰当的。

对邪教组织概念的界定是研究和处理邪教的理论基石,花一些时间和精力进行探讨和理解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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