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闻网讯(记者郑乃春通讯员徐晓 徐立跃)卖出的灯具出了问题,商家以易碎品不能保证质量为由,拒绝退赔。经过齐河消保委从中协调,商家退还市民一万元。
2月初,齐河县市民李某装修新房,在齐河某品牌灯具商店购买了一组灯具,价值1万余元,保质期1年。安装使用一个月后,灯光暗淡,色彩间隔变化无序,之后有一半的灯管不亮了。李某多次与商家、厂家协商退换,商家与厂家互相推诿,拒不承担责任。无奈之下,李某投诉到齐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齐河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到该品牌灯具商店了解情况。经销商承认确有此事,称灯泡等玻璃制品属于易碎品,一旦售出出现问题不予退换的;况且自己当初并没有给消费者承诺“维修、更换、退货”的义务;即便是商品包装上标有保质期,也是厂家给出的承诺,与经销商无关。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经销商应当履行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的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脱责任。在此次纠纷中,灯具商品存在质量缺陷,对消费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虽然属于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但经销商有垫付赔偿的义务。
3月27日,齐河县消保委通过商家联系到厂家,经过调解,三方终于达成协议:由经销商回收有质量问题的灯具,扣除使用折旧费,退还李某1万元;经销商再向厂家追偿损失;厂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