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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精准识别,让特困人员应养尽养

凡是特困人员,今后都将纳入救助供养范围,集中供养人员还将享有零花钱等福利待遇。30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获悉,我省出台《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切实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如何认定 什么条件算特困人员


什么样的情况才算是特困人员?此次的《意见》予以了明确,其范围即: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民政部发布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同时,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怎样识别 精准识别信息化管理


如何将特困人员全面纳入救助范围,我省就此将建立精准识别机制。按照要求,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全面摸底排查建档,对现有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开展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对已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进行重新甄别,对摸底排查出的符合条件人员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
同时,依托山东省社会救助信息平台或各地自建的困难家庭信息平台,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情况,纳入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建立纵向贯通省、市、县、乡四级,横向连接民政、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特困人员数据库。
在特困人员的自理能力评估上,我市将按照有关要求,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已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的地区,评定为“能力完好”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评定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评定为“重度失能”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如何供养 两种形式可自愿选择


在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形式上,《意见》也予以了明确指导,即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经自理能力评估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评定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对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服务机构无特殊理由不得拒收;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供养;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特困人员、相关服务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方签订集中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供养内容 生老病死全部救助


在救助供养的具体内容方面,《意见》提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集中供养人员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提供食宿、衣物、零用钱、基本照料、疾病治疗及护理服务等;分散供养人员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领取基本生活标准部分救助金。
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特困人员死亡后,享受政府基本殡葬减免待遇。按照供养人员生前愿望、遗产情况和亲属意愿等条件,可选择安葬到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或经营性公墓的公益墓地。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采取适当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学前教育阶段就读普惠性幼儿园和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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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特困救助流程怎么走?


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授权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受理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对明显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无异议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审批,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明确照料护理标准等级。对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申请,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死亡、自愿申请停止救助供养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于15日内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15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其救助供养资格并予以公示。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晚报记者潘晓泉


(作者:杨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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