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要求,全市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均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文字记录指采用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指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记录的内容包括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对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抽样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执行等执法活动,要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过程。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接收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通知》提出,全市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充分结合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定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各个执法环节的记录方式和要求,对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使用和备份以及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的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健全配套的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完善行政执法办案平台,为一线行政执法人员配置行政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设施,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有效推行。
一旦相关单位或个人未做到执法全过程记录,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晚报记者潘晓泉)